(2017)辽0191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董少惠诉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诚建建筑分公司、孙世敏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少惠,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诚建建筑分公司,孙世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91民初831号原告:董少惠,男,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杨光。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诚建建筑分公司,地址沈阳市大东区。负责人:孙传伟。被告:孙世敏,男,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董少惠与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诚建建筑分公司、孙世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少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董少惠承担。审 判 长 王荣华人民陪审员 闻英菊人民陪审员 刘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丽春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