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书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112号被执行人:李书岗,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11月12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本院在执行李书岗非法收公众财产执行罚金一案中,依法对李书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本案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先用于退赔涉案受害人。因被执行人现羁押于河南洛阳豫西监狱,因被执行人无剩余财产可供执行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2执112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鸣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安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