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书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112号被执行人:李书岗,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11月12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本院在执行李书岗非法收公众财产执行罚金一案中,依法对李书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本案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先用于退赔涉案受害人。因被执行人现羁押于河南洛阳豫西监狱,因被执行人无剩余财产可供执行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2执112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鸣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安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