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潘吉军与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吉军,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226号原告:潘吉军,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洁(原告之妻),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工业园聚兴道9号7197。法定代表人:杨培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凡,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骆昇,男,该公司职员。原告潘吉军与被告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上午9:00,原告潘吉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吉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吉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梓璇速 录 员 张春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