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兰州中裕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与甘肃建投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中裕伟业工贸有限公司,甘肃建投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296号原告:兰州中裕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赵永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寇玉春,该公司经理。被告:甘肃建投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兰州中裕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投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兰州中裕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中裕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兰州中裕伟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窦继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