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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再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银宾、周梅丽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银宾,周梅丽,李亚宾,李红宾,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再133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李银宾,男,汉族,1962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周梅丽,女,汉族,1974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李亚宾,男,汉族,1974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系周梅丽之夫。一审被告:李红宾,男,汉族,1968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申诉人李银宾因与被申诉人周梅丽、李亚宾及一审被告李红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一终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6)41000000177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6)豫民抗29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李银宾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纠纷已彻底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银宾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