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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志诚与杨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诚,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333号申请执行人马志诚,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杨春,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志诚与被执行人杨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对被执行人杨春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通过查询结果,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春名下的房屋(该房屋已设置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杨春下落不明,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杨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6月14日,被执行人杨春尚欠申请执行人马志诚403800元(暂未计息)。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6执3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渝执行员  陈松执行员  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翁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