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太平船务(中国)有限公司、长兴县煤山建筑材料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平船务(中国)有限公司,长兴县煤山建筑材料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长兴五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徐正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7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太平船务(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25911648。法定代表人:张松声,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兴县煤山建筑材料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煤山镇新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31526751。法定代表人:徐正法,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长兴五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煤山镇五通村,组织机构代码:55054688-4。法定代表人徐正法,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正法,男,196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平船务(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兴县煤山建筑材料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长兴五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徐正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201411.01元。执行中采取以下措施:1、经查询,被执行人长兴五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有开发的房产,因不动产登记证未办理,现无法司法处置,已对其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被执行人长兴县煤山建筑材料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徐正法名下们于长兴县雉城街道国际花园XXX号有营业房两间和长兴县雉城街道皇家湾小区名邸苑XXXX号商品房各一套,上述房产已办理抵押,抵押借款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不宜处置。2、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长兴五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兴县煤山建筑材料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小额存款,已办理冻结,未予扣划;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长兴五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兴县煤山建筑材料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均已息业。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7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