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执1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廖凯追缴赃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1109号之一移送执行机关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廖凯,男,生于1968年5月12日,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油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书,受理移交执行廖凯追缴赃款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证券、银行存款、房产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财产。且该案在移送时,移送机关没有移送赃款去向相关材料。依据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案涉房屋在侦察过程中,已经由房屋买受人赵建伟直接将款项转入北川财政局下设北川检察院涉案款账户。《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本案中,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物,且无被执行人违法所得的财物线索,无法进行追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江油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兵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鞠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