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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4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北京天智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掌舵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天智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掌舵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智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6号五层D572室。法定代表人:曹雯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峰,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掌舵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夏家园6号楼2门1102。法定代表人:付超,总经理。上诉人北京天智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掌舵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天智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天智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天智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上诉人北京天智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王国庆审 判 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雅璠书 记 员  张颖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