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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友安、吴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安,吴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326号原告:张友安,男,194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萍乡市,被告:吴琪,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萍乡市,原告张友安与被告吴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友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张友安负担。审 判 员  樊雨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汤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