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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成都龙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成都龙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成,周涛,成都味在龙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光树,袁红,高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21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住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柳城大道西段53号1栋1层,机构代码:915101115677155338法定代表人:罗宁。被申请人成都龙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柳城大道西段188号丽日樱花,组织机构代码:57736950-7.法定代表人:高永康被申请人王成,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周涛,女,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成都味在龙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温泉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5359334-4法定代表人:王成被申请人李光树,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袁红,女,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高永康,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庐山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和被申请人成都龙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成、周涛、成都味在龙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光树、袁红、高永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8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成都龙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成、周涛、成都味在龙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光树、袁红、高永康价值78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提供担保的78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佳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