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4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万红与建水县糖烟酒副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红,建水县糖烟酒副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4民初787号原告:万红,女,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建水县糖烟酒副食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股东),住建水县。被告:建水县糖烟酒副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水县迎晖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锐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波,云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崇佑,男,汉族,1956年8月28日生,住建水县。系该公司董事。原告万红与被告建水县糖烟酒副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万红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万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万红负担。审判员 李玉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天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