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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623号起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6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以邓映斌(以下简称被起诉人)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欠款11999.8元;2、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违约金1199.98元;3、判令被起诉人每日按欠款额的1%向起诉人支付滞纳金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4、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2015年4月11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一份《垫付宝领用合约》,约定被起诉人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被起诉人与其他会员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起诉人代被起诉人垫付消费款项后,被起诉人依约将垫付款返还起诉人。合约第六条约定,因本合约所产生的有关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合约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约一式两份,在长沙胜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签署。合约签订后,起诉人依约代被起诉人进行了款项垫付,但被起诉人未按期偿还欠款,起诉人经多次催收未果,起诉至本院。另查明,长沙胜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219号万象美域家园2栋715房。2016年11月4日,本院受理了起诉人诉戴甲国等8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该批案件送达过程中,经法警上门调查核实,长沙胜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查无此公司。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签署地长沙胜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查无此公司,且本案被起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雨花区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向斌审判员  靳晓审判员  张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