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322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罗维松与王洪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维松,王洪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2民初162号原告:罗维松,男,43岁,汉族,住四川省泸定县。被告:王洪军,男,52岁,汉族,原住四川省泸定县。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了原告罗维松诉被告王洪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起诉后被告王洪军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东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