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2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罗维松与王洪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维松,王洪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2民初162号原告:罗维松,男,43岁,汉族,住四川省泸定县。被告:王洪军,男,52岁,汉族,原住四川省泸定县。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了原告罗维松诉被告王洪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起诉后被告王洪军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东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