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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嵩山路支行与伍武桥、罗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嵩山路支行,伍武桥,罗三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42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嵩山路支行,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张丹,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志民,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提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执行等。委托代理人郑小姣,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伍武桥。被告罗三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嵩山路支行诉被告伍武桥、罗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嵩山路支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欧 建人民陪审员  吴乃兴人民陪审员  王广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文 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