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梁宏与张华、重庆科铁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宏,张华,重庆科铁科技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执1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梁宏。被执行人:张华。被执行人:重庆科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中心街42号。法定代表人:池祥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法定代表人:段广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梁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三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华、重庆科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3354933.39元、利息1045788.97元,偿还欠款9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8383元,缴纳执行费37233元,合计4566338.36元。被执行人重庆科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华所欠的工程款本息4400722.36元及案件受理费38383元承担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追加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2095566.98元范围内承担对申请执行人梁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院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已提出执行异议,且异议尚未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财产线索,经我院查控,被执行人张华、重庆科铁科技有限公司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夫才审判员 魏生有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丽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