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5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曲吉顺与被申请人曲炳荣、于汇金、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吉顺,曲炳荣,于汇金,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567-1号申请人:曲吉顺,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曲炳荣,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于汇金,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张明,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曲吉顺与被申请人曲炳荣、于汇金、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曲吉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曲炳荣、于汇金、张明所有的位于沙河镇东郑村厂内钻床1台(保全标的额2500元),锯床1台(保全标的额2500元),6140机床1台(保全标的额1万元),数控机床2台(保全标的额1.5万元),自动焊机1台(保全标的额1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张明的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6.5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曲吉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曲炳荣、于汇金、张明所有的位于沙河镇东郑村厂内钻床1台(保全标的额2500元),锯床1台(保全标的额2500元),6140机床1台(保全标的额1万元),数控机床2台(保全标的额1.5万元),自动焊机1台(保全标的额1万元)(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隐藏、转移、毁损、抵押、赠与、出租,由被申请人曲炳荣、于汇金、张明保管。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张明的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曲吉顺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