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辖终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德聪与李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德聪,李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聪,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迪,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德聪因与被上诉人李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16)辽0181民初3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德聪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辽宁省大石桥市,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迪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诉争标的为给付货币,且被上诉人李迪为接收货币一方,在借贷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因此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李迪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故新民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敏审 判 员 赵梦辉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家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