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4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亚雪与吕育平、蔡品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亚雪,吕育平,蔡品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4247号原告:林亚雪,女,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吕育平,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蔡品巧,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林亚雪与被告吕育平、被告蔡品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亚雪与被告吕育平、被告蔡品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亚雪诉称,2001年6月22日,被告吕育平因急用资金,向原告借款17200元,当天,被告吕育平出具一份欠条交原告收执,并口头约定若原告需要用款,可以随时要求其偿还。2015年8月间,原告因急用款多次向被告要求归还借款,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搪塞,至今分文未付。另外,被告蔡品巧系被告吕育平之配偶,被告吕育平的上述借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蔡品巧应与被告吕育平共同偿还。原告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7200元拒还,有违诚信,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72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付至实际还清欠款日止)。被告吕育平、被告蔡品巧辩称,目前被告还欠多少就还多少,欠款后,被告陆陆续续有在还款,一共归还原告14200元,目前被告还欠原告3000元。两被告是在1996年登记结婚的,目前没有离婚,这是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愿意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欠条一份,证明二被告欠原告林亚雪借款17200元的事实。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没有异议。两被告向本院提供收条11张,证明欠款之后两被告有归还过原告欠款合计14200元。原告对两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没有异议,被告欠款后确实陆陆续续归还了欠款14200元。但被告欠款托太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本金3000元,并支付利息7000元,共计1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查明如下事实:2001年6月22日被告吕育平因急用资金,向原告借款17200元。被告吕育平出具一份欠条交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吕育平还了11笔款项合计14200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000元。该笔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林亚雪与被告吕育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7200元,有被告吕育平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吕育平自借款后已经偿还14200元,尚欠3000元。被告吕育平与被告蔡品巧系夫妻关系,因该债务发生在被告吕育平与被告蔡品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该尚欠的款项3000元及从起诉之日(2017年5月3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育平、被告蔡品巧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林亚雪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若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林亚雪负担95元,由被告吕育平、被告蔡品巧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建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艺勇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