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252泰兴市宇桐包装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恒骏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宇桐包装有限公司,嘉兴市恒骏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2252号原告:泰兴市宇桐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青,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为军(特别授权),泰兴市南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嘉兴市恒骏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宇桐包装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恒骏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宇桐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判员 常继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封小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