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8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与中山市港口镇华锐水产品服务中心、冼培华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中山市港口镇华锐水产品服务中心,冼培华,中山市港口镇西街社区穗农第三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674号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755186X1。负责人:欧安杰,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静霞,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莱,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港口镇华锐水产品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西街社区穗农三队沙港公路边。投资人:冼培华。被告:冼培华,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港口镇西街社区穗农第三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西街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78298399-5。负责人:吴长荣。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诉被告中山市港口镇华锐水产品服务中心、冼培华、中山市港口镇西街社区穗农第三经济合作社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后,因被告中山市港口镇华锐水产品服务中心以及冼培华送达困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姿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