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胡晓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胡晓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21民初12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组织机构代码30821104-X。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晓汉,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晓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晓汉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登录网址××)上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垫付宝为用户提供无息消费垫款,使运输车主、加油站、加气站、汽配店、汽修厂、物流公司、物流中介、生产企业、分期公司等各类会员纳入垫付宝业务,为垫付宝会员加油、换件、修车、货运等经营各环节提供资金支持。垫付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垫付宝将按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将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垫付宝公司。加盟商是指经过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在所在地区发展垫付宝会员的垫付宝公司会员。可从物流公司、加油站、加气站、汽配汽修店、运输公司、分期公司、经销商等公司类会员中择优发展加盟店。被告胡晓汉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8009023345769276,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如前所述担保函件。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偿还的垫付宝交易情况如下:2016年11月10日,在卖方会员池州市站前区杜江汽车服务中心处消费25000元。以上交易原告替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仅归还原告0.01元,尚欠24999.99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本金24999.99元、违约金2499.99元、迟延履行违约金224.91元(欠款额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程序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律师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2、垫付宝垫付卡预约合同、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授权书、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证据3、短信管理报告复印件一份、垫付宝交易明细表及欠款明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真实交易及欠款24999.99元的事实。证据4、2016年向杜江汽车服务中心垫付信息表,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25000元,被告仅还款0.01元。证据5、银行授权委托书,证明允许在银行卡上扣垫付款。被告胡晓汉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或书面答辩状。本院审查了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当庭举证、认证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6月21日,被告胡晓汉在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账号,2016年6月22日签订授权书(LS7)、授权书(LS6)。2016年8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同,约定被告还款事项:被告向原告提供符合原告要求的授信资料后,原告将根据被告的资信状况核定被告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并视被告的消费、还款情况及资信情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被告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后,原告替被告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被告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1.被告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原告代被告垫付的消费款项。2.被告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列明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原告交纳服务费。3.被告同意如被告违约,原告每扣留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一次,被告须向原告交纳违约金1000元。4.被告须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原告为维护和实现本合约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变卖费、追偿费等)。约定违约事项:1、被告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被告和原告达成的其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2、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代被告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被告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原告缴纳当月违约金,且被告再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3、被告足额还清本合约项下被告欠付的全部款项之前,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追偿欠款的,除原告向法院缴纳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之外,被告须对每个案件另行缴纳违约金10000元用于弥补原告启动诉讼程序耗费的各种人、财、物成本。2016年11月10日,被告胡晓汉在池州市站前区杜江汽车服务中心处消费25000元。2016年12月11日,原告已为被告向池州市站前区杜江汽车服务中心垫付了25000元。2016年12月11日,被告归还0.01元,至今剩余24999.99元未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垫付宝垫付卡预约合同、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授权书、短信管理报告复印件一份、垫付宝交易明细表及欠款明细表复印件一份、垫付信息表、银行授权委托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卡领用合约一般条款、垫付卡受理合约、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一致所签,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其与被告胡晓汉之间的《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根据被告胡晓汉的申请,向被告胡晓汉指定的对象垫付消费款25000元。后被告胡晓汉归还0.01元,剩余24999.99元因被告胡晓汉不依约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支付垫付款24999.99元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胡晓汉承担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过高,本院认为二者的总和应当不超过月利率20‰,对其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可其以垫付款项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款还清时为止。原告与被告在签订《垫付卡领用合约》时约定,被告如不能偿还欠款,须对每个案件另行向原告交纳违约金10000元用于弥补原告启动诉讼程序耗费的各种人、财、物成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程序违约金10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律师费等相关诉讼费用,因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晓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垫付款人民币24999.99元及逾期违约金、滞纳金(逾期违约金、滞纳金以24999.99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6年12月11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胡晓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程序违约金10000元;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胡晓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 鹏人民陪审员 唐 洪人民陪审员 余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建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