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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卓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卓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1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台湾街289号857单元。法定代表人:蔡端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彬,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卓生,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兴文,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卓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许卓生于2017年6月13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许卓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许卓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宁审 判 员  刘文珍审 判 员  柯艳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肖子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