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22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玉福与贵州省新华书店盘县支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福,贵州省新华书店盘县支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768号原告:刘玉福,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贵州省新华书店盘县支店,住所地红果镇干沟桥盘龙华园。法定代表人陈波,系贵州省新华书店盘县支店经理。原告刘玉福与被告贵州省新华书店盘县支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福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对被告贵州省新华书店盘县支店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玉福负担。审判员  张光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