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7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陈芳与吴城、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吴城,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805号原告:陈芳,女,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吴城,男,198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卢燕,女,198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芳与被告吴城、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芳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城、卢燕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陈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吴城、卢燕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雅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