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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迪、许根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迪,许根强,程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428号申请执行人徐迪,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许根强,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程建新,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许根强、程建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徐迪案款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80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许根强、程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许根强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康乐区41幢704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桐房权证城转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0)第0012498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徐 康执 行 员  赖小强执 行 员  丁正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如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