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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堤升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堤升,郭鑫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02民特3号申请人:郭堤升,男,195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身份证号码:4302041951********。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红,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身份证号码:4302041962********。系郭堤升之妻。被申请人:郭鑫玉,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申请人郭堤升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郭堤升称,被申请人郭鑫玉系申请人郭堤升弟弟,1954年2月28日出生,原系株洲市铅丝厂职工,1996年与人外出做生意,至今下落不明,外出前离异,无子女,一个人独居。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郭鑫玉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郭鑫玉,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申请人郭堤升的弟弟。被申请人郭鑫玉于1996年离家出走,一直未归,经申请人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信。该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的证明以及李运海、株洲市荷塘区余家冲社区居民委员会、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茨菇塘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申请人郭堤升申请宣告郭鑫玉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郭鑫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郭鑫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郭鑫玉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其已具备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应依据申请人郭堤升的申请宣告郭鑫玉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郭鑫玉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文 勇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人民陪审员  王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