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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21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学兵与平罗县头闸镇人民政府、平罗县头闸镇双渠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平罗县头闸镇人民政府,平罗县头闸镇双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21民初1586号原告周某某,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农民,住平罗县。被告平罗县头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罗县头闸镇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平罗县头闸镇双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罗县头闸镇双渠村三队。负责人:徐文杰,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平罗县头闸镇人民政府、平罗县头闸镇双渠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平罗县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 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