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4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濮世勤与被告柏惠宁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世勤,柏惠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4983号原告:濮世勤,女,192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恒,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举,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惠宁,男,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濮世勤与被告柏惠宁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濮世勤于2017年6月11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世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濮世勤负担。审判员 孙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凤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