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贾立义、刘如云等与张广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立义,刘如云,张广水,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272号原告:贾立义,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刘如云,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张广水,男,1991年出生,汉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余兵,经理。原告贾立义、刘如云与被告张广水、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立义、刘如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贾立义、刘如云承担。审判员 张宗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