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1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锋、向红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锋,向红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898号原告: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新市大道261号,组织机构代码06353012-1。法定代表人:柴松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登,京山农商银行钱场支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京波,京山农商银行钱场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被告:王锋,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向红林,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原告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锋、向红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修义人民陪审员 赵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童 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