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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燕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燕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1114号原告: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街道观海路(翡翠山河**栋首层***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568280930B。法定代表人:彭跃军。委托代理人:岳志磊,男,汉族,1984年5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江燕玲,女,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会市。原告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燕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倩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