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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3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胜利与刘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利,刘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3910号原告:王胜利,男,生于1983年1月12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户籍地:恩施市,现住恩施市。被告:刘大伟,男,生于1983年10月8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地: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利与被告刘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利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胜利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王胜利负担。审判长 朱 晖审判员 郭韶华审判员 谭远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简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