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财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郑学清与李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学清,李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财保84-1号申请人郑学清,男,汉族,1972年9月22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被申请人李龙华,男,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申请人郑学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龙华、李晓芝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山水上城小区##号楼1单元501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龙华、李晓芝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山水上城8幢1-501室房屋(证号:B30##01-01-8-1501)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李 锦 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泽一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