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怀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怀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866号原告: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汨罗市屈原路46号。法定代表人:甘冠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和,系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被告:李怀科,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原告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怀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被告的贷款尚未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怀科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娅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雨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