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民初854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丁贺彬与蒋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贺彬,蒋光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854号之七原告:丁贺彬,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宁,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光军,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告丁贺彬与被告蒋光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丁贺彬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贺彬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贺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9元,减半收取785元;案件保全费728元,由原告丁贺彬负担。审判员 王文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