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龙灿与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龙灿,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488号原告:韩龙灿,男,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住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岭,男,汉族,1963年2月26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原商校院内东楼。法定代表人:杨俊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龙灿诉被告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龙灿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龙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龙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龙灿负担。审判员 胡伟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