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卫与正阳县万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程中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正阳县万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程中奎,黄百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953号原告王卫,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正阳县万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中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程中奎,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黄百红,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诉被告正阳县万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程中奎、黄百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卫撤回对被告正阳县万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程中奎、黄百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王卫负担。审判长 郑新成审判员 杨 娟审判员 李 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舒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