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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卫与正阳县万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程中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正阳县万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程中奎,黄百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953号原告王卫,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正阳县万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中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程中奎,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黄百红,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诉被告正阳县万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程中奎、黄百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卫撤回对被告正阳县万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程中奎、黄百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王卫负担。审判长  郑新成审判员  杨 娟审判员  李 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舒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