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3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静与朴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朴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1382号原告:王静,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依兰县依兰镇。被告:朴学成,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朝鲜族,依兰县公安局干警,现住依兰县依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诉被告朴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0元,减半收取4,620元,由原告王静负担。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