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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1民督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金全,李秀丽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421民督27号申请人: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县城光明北路与体育二路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卫锐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宋金全,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李秀丽,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申请人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宋金全于2013年7月17日向申请人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7月16日,用途为购车,并签订有《贷款合同》,对利率、还款利息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申请人李秀丽与被申请人宋金全是夫妻,签有《财产共有人承诺函》。合同到期后,二被申请人均未按约还款。现申请人提供了《长治黎都农商银行自然人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贷款合同》、《财产共有人承诺函》、欠息说明、催收逾期贷款通知单回执等证据。要求被申请人宋金全、李秀丽给付申请人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1697.08元(计算至2017年5月4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宋金全、李秀丽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1697.08元。申请费531元,由被申请人宋金全、李秀丽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星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