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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亿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淄博亿威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598号原告: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65208XK,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16号3号楼402室。被告:淄博亿威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45658720W,住所地在淄博区朱台镇工业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亿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淄博亿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25元,减半收取6061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5612.5元,由原告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书剑人民陪审员  任俊虎人民陪审员  邓汉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