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国伟与张红卫、淅川县富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伟,淅川县富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70号申请执行人:黄国伟。被执行人:淅川县富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红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国伟与被执行人张红卫、淅川县富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执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付林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松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