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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国伟与张红卫、淅川县富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伟,淅川县富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70号申请执行人:黄国伟。被执行人:淅川县富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红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国伟与被执行人张红卫、淅川县富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执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付林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松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