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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桂水荣与章俊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水荣,章俊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47号原告:桂水荣,女,生于1965年9月25日,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章俊杰,男,生于1986年6月21日,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桂水荣诉被告章俊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桂水荣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水荣撤回对被告章俊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水荣负担。审判员  梅景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