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桂水荣与章俊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水荣,章俊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47号原告:桂水荣,女,生于1965年9月25日,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章俊杰,男,生于1986年6月21日,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桂水荣诉被告章俊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桂水荣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水荣撤回对被告章俊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水荣负担。审判员 梅景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