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5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邓绍凤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猇亭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绍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猇亭区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5民初303号原告:邓绍凤,女,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宜都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猇亭区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06848337C。代表人:熊义权,该公司经理。原告邓绍凤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猇亭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邓绍凤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其以身患重病、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邓绍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绍凤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熊远晶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