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德臣与永吉县北大湖镇头道村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臣,永吉县北大湖镇头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21民初849号原告:张德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辉,吉林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吉县北大湖镇头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吉县北大湖镇头道村。法定代表人:姜涛,村长。原告张德臣与被告永吉县北大湖镇头道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张德臣、被告永吉县北大湖镇头道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头道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姜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德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尾欠劳务报酬款22,600.00元,利息8,136.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平均利率0.006元计算),合计30,736元;2.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7月28日洪水后,被告于2011年春季相继雇佣原告钩机抢修村里道路和桥涵,约定所发生费用于抢修完毕后给付,后被告未如约给付,经原告多次索要,至2012年5月尚欠22,600.00元,拖欠至今未还。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头道村委会在庭审中辩称,欠款事实及利息都对,但是现在没钱,无法给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28日洪水后,头道村委会于2011年春季相继雇佣原告钩机抢修村里道路和桥涵,欠张德臣劳务费3.3万元。经张德臣多次索要,头道村委会给付欠款1.3万元,尚欠2万元。后头道村委会又于2013年7月雇佣张德臣维修公路,欠劳务费2,600.00元。合计欠款22,600.00元,拖欠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张德臣用自家钩机为头道村委会维修道路、桥涵属实,与头道村委会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张德臣向头道村委会提供了劳务,头道村委会即应该按约定给付劳务报酬22,600.00元。张德臣要求给付逾期利息8,136.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平均利率0.006计算),头道村委会亦认可,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头道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张德臣劳务费22,600.00元,利息8,136.00元,合计30,736.00元;二、驳回张德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00元由头道村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作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艺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