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东地置业有限公司与李秀云及吉林省盾石建筑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东地置业有限公司,李秀云,吉林省盾石建筑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776号原告:吉林省东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3355号超达创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蕊,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被告:李秀云,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第三人:吉林省盾石建筑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宽城区兰家镇兰家大街兰西社教会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东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云、第三人吉林省盾石建筑保温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吉林省东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东地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东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92元,减半收取为5596元,由吉林省东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雅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