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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执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票市红泰农友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全、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镇白大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票市红泰农友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王文全,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镇白大营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2009号申请执行人北票市红泰农友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法定代表人白云鹏,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海泳,辽宁龙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文全,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被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镇白大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法定代表人席灵,主任。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王文全、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镇白大营子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人北票市红泰农友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货款35000元,承担执行费430.1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北票市红泰农友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全、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镇白大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文全、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镇白大营子村村民委员会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镇白大营子村村民委员会在农经站的存款,等待处理结果。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