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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民终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齐广冰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世兴煤矿、刘世兴、葛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广冰,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世兴煤矿,刘世兴,葛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7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广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世兴煤矿。法定代表人:高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世兴。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葛敏。上诉人齐广冰因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世兴煤矿、刘世兴、葛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南票区人民法院(2007)南三民初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广冰于2017年6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齐广冰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广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齐广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洪梅审判员  杜 昕审判员  王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本裁定书援引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