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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3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尹嘉俊李有琼尹桦;被告与周华六申先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嘉骏,李有琼,尹桦,陈玲,周华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451号之一原告:尹嘉骏,男,汉族,生于2011。法定代理人:李素华,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21日,住广安市广安区,系尹嘉骏母亲。原告:李有琼,女,汉族,生于1938年8月21日,住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尹桦,女,汉族,生于1997年8月10日,住广安市广安区。以上三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敬堂,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陈玲,男,汉族,生于1996年8月18日,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黄小梅,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华六,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13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案在审理原告尹嘉骏、李有琼、尹桦与被告陈玲、周华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嘉骏、李有琼、尹桦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华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嘉骏、李有琼、尹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嘉骏、李有琼、尹桦撤回对被告周华六的起诉。审判员  杨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琪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