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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德林与陈文涛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林,陈文涛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8号原告刘德林,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刘家侨(特别授权),系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涛,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林与被告陈文涛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林撤回对被告陈文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德林负担。审 判 长  张容辉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人民陪审员  谭科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温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