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德林与陈文涛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林,陈文涛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8号原告刘德林,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刘家侨(特别授权),系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涛,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林与被告陈文涛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林撤回对被告陈文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德林负担。审 判 长 张容辉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人民陪审员 谭科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温 芳 更多数据: